平安證券2保代收警示函 保薦企業IPO未能未勤勉盡責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于對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沈佳、孟娜在保薦昆山亞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能嚴格依照相關名錄和國家標準等作出客觀專業判斷,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昆山亞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薦機構,沈佳、孟娜為保薦代表人。
中證協網站顯示,沈佳于2016年11月23日在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孟娜于2016年2月4日在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沈佳、孟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沈佳、孟娜: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昆山亞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能嚴格依照相關名錄和國家標準等作出客觀專業判斷,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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