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資訊!山河藥輔擬發行可轉債募資不超3.2億元 股價跌0.31%
今日,山河藥輔(300452.SZ)股價下跌,截至收盤,報13.01元,跌幅0.31%。
【資料圖】
昨日晚間,山河藥輔發布關于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的公告。預案顯示,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為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該可轉債及未來轉換的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可轉債的發行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2000.00萬元(含32000.00萬元),具體募集資金數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在上述額度范圍內確定。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存續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方式及每一計息年度的最終利率水平,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在發行前根據國家政策、市場狀況和公司具體情況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歸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計息起始日為可轉債發行首日。可轉債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可轉債持有人負擔。每年的付息日為本次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期自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日止。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轉股價格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布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較高者,具體初始轉股價格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根據市場和公司具體情況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在本次發行之后,當本公司因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況(不包括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發生變化時,將相應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向可轉債持有人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具體贖回價格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在本次發行前根據發行時市場情況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后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并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且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附加回售權。
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與原股票同等的權益,在股利分配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含因可轉債轉股形成的股東)均參與當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權益。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具體發行方式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確定。本次可轉債的發行對象為持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證券投資基金、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者除外)。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公司原股東實行優先配售,原股東也有權放棄配售權。向原股東優先配售的比例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根據發行時具體情況確定,并在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東優先配售之外和原股東放棄優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發售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余額由承銷商包銷。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2000萬元(含發行費用),扣除發行費用后將投資于新型藥用輔料系列生產基地一期項目、合肥研發中心及生產基地項目以及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提供擔保。資信評級機構將為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出具資信評級報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方案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發行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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