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快看點丨凱大催化實控人姚洪林桂燕違規代持股份 共收警示函
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布的《關于對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號)顯示,經查明,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大催化,830974)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1年12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將王金龍、時惠芳二人給予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凱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資金支持折算為凱大有限股權,并代為持有;2014年12月,實際控制人代唐鵬程、鄭宇認購凱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龍出于個人資金需求,轉讓部分代持股份給王民,該股份由實際控制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實際控制人代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認購凱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關系解除前,實際控制人分別代王金龍、時惠芳、唐鵬程、鄭宇、王民、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持有凱大催化股份85.595萬股、271.51萬股、28.5萬股、187萬股、9.5萬股、10萬股、9萬股、10萬股、20萬股,合計631.105萬股,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實際控制人已經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凱大催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構成股份代持違規。
實際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分別代王金龍、時惠芳、唐鵬程、鄭宇、王民、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持有凱大催化股份的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構成股份代持違規。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凱大催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于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簡稱:凱大催化,股票代碼:830974,現任主辦券商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凱大催化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姚洪、林桂燕;實際控制人為姚洪、林桂燕,一致行動人為杭州仁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022年5月31日,凱大催化發布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及其進展公告》顯示,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與國金證券簽署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于2021年9月16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報送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輔導備案申請材料。2021年9月30日,浙江證監局對國金證券輔導凱大催化的事項進行了備案登記。2022年1月12日,國金證券向浙江證監局報送了《關于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第一期)》。2022年4月14日,國金證券向浙江證監局報送了《關于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第二期)》。
此外,公司擬將上市板塊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變更為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輔導機構國金證券于2022年3月2日向浙江證監局提交了輔導備案板塊變更的申請,2022年3月2日浙江證監局通過該變更申請。國金證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浙江證監局于2022年5月30日下發的《關于對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工作的驗收工作完成函》(浙證監綜合監管字〔2022〕66號),公司在輔導機構國金證券的輔導下已通過浙江證監局的輔導驗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五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號
關于對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大催化),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康橋路7號101室。
姚洪,男,1959年11月出生,凱大催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
林桂燕,女,1960年10月出生,凱大催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凱大催化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1年12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將王金龍、時惠芳二人給予杭州凱大催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凱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資金支持折算為凱大-2-有限股權,并代為持有;2014年12月,實際控制人代唐鵬程、鄭宇認購凱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龍出于個人資金需求,轉讓部分代持股份給王民,該股份由實際控制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實際控制人代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認購凱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關系解除前,實際控制人分別代王金龍、時惠芳、唐鵬程、鄭宇、王民、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持有凱大催化股份85.595萬股、271.51萬股、28.5萬股、187萬股、9.5萬股、10萬股、9萬股、10萬股、20萬股,合計631.105萬股,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實際控制人已經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凱大催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構成股份代持違規。
實際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分別代王金龍、時惠芳、唐鵬程、鄭宇、王民、呂小燕、陳正、戰福清、沈如華持有凱大催化股份的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構成股份代持違規。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凱大催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公司治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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