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播報】麗人麗妝股東Crescent Lily收警示函 減持存違規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對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70號)。截至2021年11月8日,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簡稱“Crescent Lily”)持有上海麗人麗妝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人麗妝”,605136.SH)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票3487.64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68%。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0日,Crescent Lily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麗人麗妝股票20.54萬股,但未按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對Crescent Lily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Crescent Lily為麗人麗妝第三大股東,持股8.62%。
5月21日,麗人麗妝發布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 CrescentLilySingapore Pte.Ltd.持有上海麗人麗妝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售流通股3467.1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8.62%。Crescent Lily擬通過大宗交易和/或集中競價方式合計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00%,即不超過804.06萬股,減持價格將根據減持實施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了《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公告》(公告編號:2021-062):Crescent Lily由于誤操作在未披露減持股份計劃的情況下,發生了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情況。持股5%以上股東過去12個月內減持股份情況如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 :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截至2021年11月8日,你公司持有上海麗人麗妝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人麗妝)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票34,876,42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68%。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0日,你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麗人麗妝股票205,400股,但未按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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