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明細與行車軌跡碰撞出販毒事實 檢察機關運用數據思維打破辦案困境
(相關資料圖)
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被告人翻供不認,檢察辦案團隊運用數據思維打破辦案困境——
轉賬明細與行車軌跡碰撞出販毒事實
正義網訊(記者沈靜芳 通訊員楊麗琴 蔡青)近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檢察院提出抗訴,鄂爾多斯市檢察院支持抗訴,二審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對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予以改判,被告人孫某刑期增加一年,被告人郭某刑期增加六年,被告人梁某刑期增加一年。
2020年10月至11月,孫某、郭某、梁某多次駕車從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出發,前往陜西省府谷縣販賣毒品海洛因。返途中,3人被民警抓獲。
一審期間,因梁某當庭翻供、郭某零口供,僅孫某供述于2020年10月兩次販賣、運輸40克毒品的事實,法院認為無其他證據佐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遂未對該事實予以認定。2022年6月,基于其他犯罪事實,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郭某有期徒刑九年。東勝區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遂依法提出抗訴,鄂爾多斯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
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被告人翻供不認,這給案件辦理帶來巨大困難。經討論,辦案團隊決定從微信轉賬明細、行車軌跡等客觀證據切入。
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微信轉賬明細,辦案團隊發現微信轉賬中300元、500元的小額收入恰好對應販賣一小包毒品的金額,每一次大額支出4萬元左右,與購買20克毒品價格對應。案發時查獲毒品近20克,梁某也是用4萬元左右的資金購買,進一步印證了2022年10月同等金額的兩筆各4萬元支出為購買毒品的事實。此外,根據3名被告人的行車軌跡,他們到達陜西省府谷縣的具體地點也與供述中購買毒品的地點一致。且根據被告人孫某、梁某的相關供述,2022年10月,他們前往該地點只購買過毒品,再沒有因其他事情去過。
與此同時,辦案團隊將微信轉賬明細與3名被告人行車軌跡中的時間進行比對碰撞,發現大額資金支出的時間均與前往府谷縣的時間一致,小額收入則出現在購買毒品后的一段時間內。轉賬明細與行車軌跡相互印證,使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人在2022年10月販賣、運輸40克毒品的事實形成了完整證據鏈。
針對一審時梁某當庭翻供,經公安機關提取被告人手機內的微信聊天記錄,辦案團隊發現梁某對販賣毒品主觀明知的聊天記錄、語音,有力推翻了其不知道販賣毒品的供述。對于郭某零口供并堅稱自己不在現場的無罪辯解,辦案團隊向其出示了行車軌跡照片,及大額支出最終均轉入郭某銀行卡的證據。二審法庭上,郭某當庭指認梁某對販賣毒品事實清楚,從側面承認了自己參與販毒的事實。
該案并未查獲違法所得,販賣毒品獲得的毒資去哪兒了?辦案團隊將被告人親屬的姓名、微信昵稱等信息與被告人微信支出明細中出現的姓名、微信昵稱進行比對,發現孫某在同一時間向其哥哥分多筆轉賬10萬元。二審法庭上,檢察人員當庭播放孫某同其哥哥微信語音聊天內容和補充調取的其哥哥的證言,有力反駁了孫某的辯解。二審法院判決沒收這筆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版面編輯:張子璇 石佳] [責任編輯:高文雯]關鍵詞:
相關閱讀
- 07-10
- 07-09
最近更新
- 07-10
- 07-09
- 07-09
- 07-09
- 07-09
- 07-09
- 07-09
- 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