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業歧視要靠良法善治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這是首次將“消除就業歧視”寫進《政府工作報告》,體現了國家對公平就業的重視。
長期以來,一些用人單位設置重重隱形門檻,既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造成了人才浪費。消除就業歧視,既要打破認知偏見,也要靠良法善治。
近年來,隨著網絡招聘的普及,就業歧視非但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蔓延之勢。這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年齡歧視。比如,不少用人單位把入職門檻設為“35歲以下”,很多高校甚至在招聘博士畢業生時也有此規定,這與社會發展的趨勢格格不入:一方面,隨著人均壽命逐年增長,勞動者的體力精力也在“水漲船高”;另一方面,不少應屆畢業生把靈活就業作為權宜之計,“先積累再發展”的理念并不少見。因此,把35歲作為選人用人的分水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就業歧視現象屢禁不止,表面上源于用人單位的刻板印象和功利思維,深層次原因則在于勞動力市場供需關系的不均衡,求職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就業市場,用人單位往往擁有較大話語權。一旦引發勞動爭議,即便對簿公堂,用人單位受到的懲罰力度一般不大,而求職者的維權成本卻較高,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屢見不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亟待明確就業歧視的法律邊界和法律責任。雖然《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歧視有一些基本規定,但對于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卻鮮有涉及,違法企業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也不明晰,維權渠道仍舊存在不暢通的狀況。
良法也要和善治相得益彰。在現實中,就業歧視往往披著隱形外衣,用人單位可采用隱蔽手段將歧視對象淘汰出局。相關部門可引進第三方評價機制,對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評價,對存在劣跡的招聘企業,要在企業信用等相關網站不定期向社會公布。
“人材者,求之則愈出,置之則愈匱?!睂崿F高質量就業,離不開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和良性的用工關系。如果放任就業歧視行為不管,有可能造成資本和勞動等生產要素配置的扭曲,從而阻礙生產效率提升,通過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傳導至就業市場,最終使得勞動需求和新增就業崗位減少,形成惡性循環。只有消除五花八門的就業歧視,才能破除就業不平衡、流動不順暢的矛盾,真正凈化就業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存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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