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即時:桶裝水突出使用“鼎湖”標識,是否侵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攝影報道)被譽為“北回歸線上的綠洲”——鼎湖山,其泉水煮沸后泡茶清香甘甜,備受喜茶人士青睞。然而,有人便想到了使用“鼎湖”地名標識,提高自家飲用水產品的質量和銷量,這樣的行為是正當使用地名商標嗎?近日,廣州白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銷售帶有“鼎湖”字樣桶裝水引發的侵權糾紛。
桶裝水使用“鼎湖”標識被訴侵權
鼎湖公司是“鼎湖山泉”系列飲用水的銷售商,享有包括“鼎湖山泉”在內的一系列注冊商標,經過多年的銷售推廣,該品牌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0年5月,鼎湖公司發現圣某桶裝水店銷售帶有“鼎湖”字樣的桶裝水,根據產品包裝膜上顯示的生產商信息進行查詢,鼎湖公司還發現泉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溫某也在生產、銷售“鼎湖”桶裝水,并在桶裝水產品、送水卡、企業官網等多處使用“鼎湖”“鼎湖山泉”等標識。鼎湖公司認為,圣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溫某的行為已侵害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圣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飲用水商品桶貼、封口膜、收據、配水卡及宣傳海報上的“鼎湖”標識與鼎湖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涉案注冊商標中涉及“鼎湖”地名,鼎湖公司雖然無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正當使用該地名來表示商品與產地之間的聯系,但是三被告作為同行政區域經營的同業經營者,不可能不知悉鼎湖公司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而被訴侵權產品封口膜上已明確標識了水源地及產地,又在桶貼中部和封口膜使用較大的字體標注“鼎湖”,并非單純出于標注商品產地的需要,明顯是出于攀附鼎湖公司注冊商標的商譽或知名度,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等不正當競爭意圖,故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鼎湖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此,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數量及知名度,三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持續時間及鼎湖公司維權所支出費用的合理性等因素,一審判決:圣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圣某桶裝水店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泉某公司、溫某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判后,泉某公司、溫某提起上訴,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對地名商標善意正常使用,應建立在不對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基礎上
我國商標法雖然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地名,但是,對地名商標的善意、正常使用,應建立在不對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的基礎上,但三被告將“鼎湖”標識突出性使用在宣傳海報、網頁和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善意、正常使用地名標識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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