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汽車因疫情無法交付 5000元定金能否討回?_今日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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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葉磊 陳紅生 記者 萬凌云) 消費者朱女士投訴反映,她于今年2月底在鎮江市一家汽車4S店訂車,并繳納5000元定金,4S店承諾4月中旬交車。但后來因為疫情原因4S店交不了車,朱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遭到4S店拒絕。
12月16日,鎮江市消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4月11日在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立即與4S店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系。經過調查,消費者投訴基本屬實。
鎮江市消協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嚴律師認為,4S店沒有按時交付車輛,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4S店以上海疫情為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不能推卸其應盡的合同義務。即使雙方的購車合同因為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履行,但也不影響購車合同中關于定金條款的效力(除非雙方對于定金有其他特別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定金的規定,4S店應當根據定金罰則雙倍退還非違約方交付的購車定金。而朱女士現只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并未向4S店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的訴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最終,在鎮江市消協的協調下,近日4S店終于同意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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