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如何處理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工會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違章指揮是企業行政方面在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方面的安全規程或規章制度,命令或指揮工人違章操作或冒險作業。明顯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或作業現場不僅存在著事故苗頭,而且這種苗頭已非常明顯,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將發生致人重傷或死亡、或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
職業危害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或作業場所存在著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塵毒危害和工業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將直接危害職工生命健康,導致職業病。
一、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建議企業停止違章指揮、改變讓工人冒險作業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以確保職工的生命健康。企業方面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不得推諉,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二、工會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現場指揮人員建議將職工撤離即將發生重大事故的危險現場。企業或現場指揮人員應及時研究工會的建議,果斷地作出處理決定,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工會的建議權,與企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目標是一致的。因為如果發生了事故,不僅會造成職工生命和健康的損害,而且也會給企業造成損失。工會行使這一權利,防患于未然,不僅保障了職工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有利于維護企業行政的指揮權威,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關鍵詞: 工會如何處理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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