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監局向被抽檢產品的送檢人收費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家抽檢產品時,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故技術監督局抽檢產品時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行為不合法。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關鍵詞: 技監局向被抽檢產品的送檢人收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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