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的起訴主體有什么要求?
產品質量侵權的起訴主體有什么要求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產品品種越來越多,伴隨而來的產品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正確認識這些產品質量糾紛準確適用法律和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該條款對產品質量規定了三項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責任稱為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后,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里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用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用戶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產品質量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對產品質量責任屬過錯責任抑或無過錯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學者有不同觀點。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即無論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而依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所承擔的責任,屬于過錯責任。筆者認為,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關于產品質量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產品責任的同時,也允許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一定的抗辯事由以獲免責。
二、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為其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歸責原則,其免責范圍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要廣。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它是因合同當事人在交付產品不符合要求時而產生的責任,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所謂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所謂任意性,是指違約責任盡管也有強制性的特點,但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作出事先的約定,如違約金數額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等,而且還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件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基于該合同所應當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不以造成損害為要件。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產品質量糾紛產生的責任可能兼具兩種責任性質: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某一行為既符合違約要件、又符合侵權要件時,則形成民事責任中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類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買受人受傷等等。
關鍵詞: 產品質量侵權的起訴主體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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